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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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2-12-07
同居财产约定协议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德,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居财产约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订立同居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三)同居期间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同居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处分属于其他人的财产,不属于同居双方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财产协议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