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律师团队:13631331686

诉讼离婚

时间:2022-07-04

一、离婚后追索财产起诉状是怎样的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房屋产权过户;

  (二)依法判决被告将苏ADSXXX福特汽车(价值10万元)交归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1992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双方登记结婚,于1993年X月XX日,双方的婚生子为小吴某某出生。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X月XX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及XX号XXX室、XXX室共四套房子产权为李某某、小吴某某共有;苏ADSXXX福特汽车一辆归李某某所有,8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目前,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苏ADSxxx福特汽车的行车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

  现在,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10个月之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将苏ADSxxx福特汽车交给原告,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