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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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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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2
协议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首先应当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影响财产分割的因素有:
1.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否适宜分割;
2.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的分割;
3.财产来源对一些特定物品,如与人身关系密切并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奖品等;
4.对家庭的付出情况;
5.双方是否有过错存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