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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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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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15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孩子抚养权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约定,起诉离婚的,可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原则上讲,基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后不允许随意变更,但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因为某种原因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原告周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居住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某某花园
被告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川念路XX号上海某某某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女儿由被告抚养;
2、被告支付给原告女儿的抚养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在19XX年X月登记结婚,在20XX年X月生育一女儿。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X月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从离婚后这一段时间以来,原告真真切切地发现到由原告抚养女儿、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确有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