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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时间:2022-04-22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1日,住河南省焦作市*区*号楼*层*号

  被告:***,男,1974年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西路*

  一、诉讼请求:

  1判令变更婚生子***的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1000元。

  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 *年*月*日生有一子***,现年*岁,于*年*月*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然,离婚至今孩子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实际抚育,被告对孩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此间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尽其作为父亲对子女应尽的生活、健康、教育的义务并支付孩子的抚育费,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使孩子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且孩子本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又有抚育能力,所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使孩子有一个稳定、良好的生活环境,要求判令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支付***元抚育费。变更抚养关系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权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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