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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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03
(一)自愿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 (二)强制认领。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可以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
在把握准正的含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
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血缘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3)准正为法律事件,它为婚姻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需任何人批准及其他程序。
(三)关于准正的效力问题,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但在实践中,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份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也会有所不同。
准正的要件
根据外国立法例,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血统上(事实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
准正是结婚的附随效力,基于生父母的结婚而当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