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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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2
生父母的对非婚生子女的应承担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何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做出了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生父生母及其子女的关系系基于血缘而产生的自然血亲关系,不可能因法律上婚姻关系的有无而影响其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因此生父生母对其子女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可见,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