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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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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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6
一、女方哪些都不要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1、女方什么都不要的离婚协议有效,只要双方就女方什么都不要的行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达成协议时没有胁迫、显示公平的情形,双方都具有行为能力,协议的其他内容不侵犯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离婚协议书有哪些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患。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2、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