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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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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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4
一、具体哪些人可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未尽监护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1、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需要承担的责任:监护人的行为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3、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