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3-09-06
一、子女抚养费以谁的名义起诉
1、子女抚养费以需要被抚养的子女的名义起诉。根据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子女的名义代为提出起诉。当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支付抚养费,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申请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三、离婚后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