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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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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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2
被剥夺孩子监护权可以通过与孩子的直接抚养人或监护人协商,看能否获得谅解,如果不能,还可以通过法院起诉,通过判决来重获对孩子的监护权,当然,前提是想要获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必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有利的。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权撤销的情形有:
1.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
3.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