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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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3-11-13
探视权中止的情形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孩子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孩子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孩子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孩子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7.探望权人发现孩子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
8.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