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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3-06
虽然《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
,但这并非绝对,因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
教育
不改的,人民
法院
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
抚养费
用。”
另一方面,本案可变更监护关系。虽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这并非绝对,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其中所指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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