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律师团队:13631331686

子女抚养

时间:2024-03-06

(一)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