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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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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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8
要证实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需要公开承认他们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且这种关系需要得到群众及有关组织的公认。
3.双方之间需要有相互扶养的事实。
4.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需要已经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证实收养关系的基础。
成立事实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并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同时还需要有正当理由。
2.被收养人必须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是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