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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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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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4
收养的不是非婚生子女而是养子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应受到任何歧视。
如果未婚父母因为经济条件或其他客观因素无力抚养子女,他们可以选择将子女送至他人处进行抚养。
非婚生子女的领养条件与婚生子女的领养条件基本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此限制);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需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