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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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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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5
有配偶的一方收养子女的,应当征得配偶的同意,如果配偶坚决不同意的,则只承认被收养的子女同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但如果不愿意的配偶后来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示愿意共同抚养被收养子女的,则夫妻双方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