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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时间:2024-11-12

 老年人的监护人确定方式如下: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按照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法定顺序监护人有,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3、协商不成或者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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