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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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2-03-29
1、伪造,弄虚作假
这种现象在我院受理离婚案件中较为普遍,比如,补欠条、作假证言等。比如,父亲在支持儿子购房时并未有,但在离婚时,补写欠条的情况等。作假证言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比如,伙同亲友虚构债务的情况等。
2、隐匿自己控制的财产
当走到离婚的地步,靠当事人自觉主动的将财产和盘分割是不现实的。当事人不仅不择手段获取另一方财产的信息,而且还运用大量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其方式主要有:
(1)转移财产,进行隐匿。比如,从银行现金支取后,另换户头转存另外银行;
(2)虚开发票,冲抵开支。比如,购买一件一千元的大衣,发票开至三千,以解释财产去向;
(3)大肆消费,挥霍财产。进入消费的场所,或购置高档自用物品,以便谋利
(4)私自卖房,谋求利益。私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掌握钱款的主动;
(5)增加经营成本,减少股东分红或做假帐,证明生意亏损负债。对于夫妻自开公司或夫妻一方做做生意的案例,此种手段较为普遍;
(6)单方转移共有财产,如,私自将共有的红木家具、电器拉走等。
3、威逼胁迫,暴力要挟
为了迫使对方在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不惜“鱼死网破”,以掌握对方非法证据或不宜为外人所知的隐私为胁迫点,给对方开出条件,一旦不同意,就扬言一损俱损,鱼死网破。比如,贪污、走私、偷税、告等。再如,到一方当事人单位“闹事”,不让其“好过”为手段,迫其就范。另外,以侵害第三人利益为手段,迫使对方屈服。比如,找“第三者”麻烦,以对方性命或家人性命相威胁,如果不答应条件,扬言要采取过激行动等。
现在这个时代,年轻人结婚很容易,同时离婚也变得很随便了,很多夫妻吵架吵着吵着就要离婚了。但夫妻双方离婚就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有些时候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利欲熏心,想要获得更多的财产,就会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更甚者还会损毁夫妻共同财产,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而除了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也要提防对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一旦对方得逞,也是会损害到自身的合法利益。
当事人在搜集到有效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行为后,就可以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提交给法庭。
对方会被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的财产,同时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另一方在离婚过程中违法转移、隐藏夫妻之间共有财产等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如果当事人在起诉离婚之时,就非常警惕并理智的向法院申请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法院也已经作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且已经对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并让当事人保管,或者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