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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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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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5
财产赠予协议书应当写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赠与标的;赠与财产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没有公证过的赠与协议有效。没有公证过的赠与协议,只要赠与财产发生了转移,并且没有法定撤销的情形就有效。赠与协议的撤销事由主要指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