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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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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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1
(一)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二)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三)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在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等待。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在此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时,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