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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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7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在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辨的情况下应驳回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婚姻法》调整,故应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规定。依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原告肖某有权提起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之规定,原告肖某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同样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在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辨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只不过依据的法律规定与观点一有所不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就本案而言,双方争议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认为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应属于一般民事侵权之诉。本案中由于双方在2005年离婚时,肖某自始就知道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知道离婚时财产如不分割,其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将受到侵犯,但其时隔五年之后才提起,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未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法定事由。故其已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保护,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离婚时是由法院进行离婚确认,但实质仍是当事人协议离婚,两份离婚协议书虽然签订时间有先后,但都是当事人当时意思表示,且并不矛盾,可以认定双方在协议时已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规定,但《婚姻法》及其解释为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应适用其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只不过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法定情形,离婚协议不得撤销或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