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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时间:2023-09-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婚姻法》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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