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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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3-10-30
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定情形有: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4.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5.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人资格可撤销的恢复条件如下:
1.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自然人,的确有悔改表现的;
2.被监护人同意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监护人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