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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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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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8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财产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享所有权(可能是等额或者不等额)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1.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