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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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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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6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如下:
1.同居期间双方对共有财产做了分割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同居期间对共有财产未做分割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由双方协议:
3.双方对同居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分割财产性质与基础情况;
3.财产分割的内容与分割范围;
4.分割方式;
5.动产与不动产的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与赔偿金等;
7.财产分割协议订立日期等。
1.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2.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4.同居关系,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5.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找法网提醒您,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关系;
5.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6.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