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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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01-04
婚后如下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1.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夫妻双方在基于本人身份所取得的财产,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归共同所有的部分;
3.其他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后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
2.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倾向无过错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