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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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01-15
鉴于甲乙双方自愿结婚,并希望以协议的形式就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等事项进行约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婚前财产的约定
1. 甲方名下财产:
(1)房产: 。
(2)存款: 。
(3)股票、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
(4)债券: 。
(5)其他财产: 。
2. 乙方名下财产:
(1)房产: 。
(2)机动车: 。
(3)存款: 。
(4)其他财产: 。
3. (1)双方对上述各自名下的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财产均是婚前财产,该财产的所有权分别归甲方乙方个人所有 。
(2)双方对上述各自名下财产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的约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财产的收益分别归甲方乙方个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