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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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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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5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在结婚后对于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但是在离婚时是否有效,则不可一概而论:原则上协议中对于限制人身权利的部分、违反法定权利的部分无效。例如约定了“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双方就必须离婚”的约定因违背了“离婚自由权”是无效的。再比如“如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自动丧失监护权”因排除了另一方监护的权利也是无效的。但是,“如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在离婚时净身出户”类似关于财产的约定是有可能有效的。因为这种协议一般作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在约定条件发生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同时,双方在财产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通常仅对双方有效,对债权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