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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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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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30
离婚礼金一般是不予分割的,但是离婚出现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
1.离婚前,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
2.离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离婚后给付人生活状况困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彩礼钱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或女方父母的财产,彩礼一般在婚前赠与女方,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