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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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9
(一)中的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产生了任何形式的财务收益,除了基于原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以外,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天然孳息是指从原始物体中所获得的收益,通常包括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份分红以及未经过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各类收入。
自然增值的定义相对比较模糊,主要指的是该种增值产生的原因并非由于夫妻双方当事人为了财产进行了投资、付出了精力、做出了努力或者进行了某种程度上的管理,而是源于宏观环境如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变动引发的资产价值上涨。
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地产、股票、艺术品、珠宝类饰品或者贵重金属,但在婚后并未对其进行任何的经营管理,那么其价值的上涨就属于纯粹的自然增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