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06-19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
1. 若机动车产权在婚前购置获得,则属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有时。
2. 如无特殊约定,婚前财产始终为个人所有,不会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而自然转变为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若以个人财产购买单独所有权的房产,该房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同样地,婚后由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表明只赠予某一方的房产,也将归属于该方所有。
2、在双方完成婚姻登记后,使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于一方名下,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仅仅依据产权登记来判定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