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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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06-24
1.未做特别约定的离婚个人财产无需分割,共同财产需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将依据财产实际状况及保护子女与妇女权益原则做出判决。
2.若夫妻在婚姻期间书面约定所得财产分别归属,应按约定处置。
3.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父母、帮助对方等事上付出较多,离婚时可要求补偿,另一方须予以满足。
4.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提供住房等方面的适当援助。
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若无果则由法院裁决。
5.离婚时,若一方隐瞒、转移、出售、破坏共同财产,或制造债务以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若另一方发现此类行为,可向法院起诉,申请重新分配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院在发出传票传讯后,若被告仍未出庭,法庭将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关于离婚事宜,配偶间应先行协商分配共同财产;如协商无果,法院则会根据实际情况及保护子女与女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也应得到相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