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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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4
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购置的房产并不必然地仅归属于其中一方所有,它亦有可能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富。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购买的房产方具备作为单独一方所有物的性质。
具体而言,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购买所得的房产才能被认定为其中一方的特有财产:首先,房屋应系由单一方以其自身的财产全额负担购入,且房地产证上只登记了该方的姓名。
其次,倘若房屋是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部承担购买款项;或者,即使是由该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项购得,但之后夫妇双方在婚后选择让其中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同时房地产证上又仅刻印了出资方子女本人的名字,那么此时便可视作父母对此子女子女的无私赠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个人出资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吗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婚后配偶任意一方所购置之房屋,均得视作单独所有之财权。
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第一,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凡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之房产,如夫妻双方未就此作出明晰约定,则即使产证仅署名于一方,亦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资产;
第二,若房产系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经判断应被视为,夫妻双方依照各自父母所出资金额进行比例共享,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最后一种特殊情形是,在婚后购房过程中,出现由任一方父母全资资助子女购买之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将其视为父母仅仅向自己子女一方做出的赠与行为,由此房产应确认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单独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