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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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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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8
一、农村离婚房屋怎么分割
1、该房屋乃父母赠送给夫妇二人之财产,在进行分割之际,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应由夫妇二人平等共享此房屋所有权。
2、若在结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均为此房屋的建设投资方,那么该房屋无疑属于夫妇共有物产。
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一般应采取等额分配原则。
3、倘若在结婚前,某一方单独负责房屋的建设工作,且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任何特别约定,则此类房屋由于系该方在婚前所获,故应视为其个人财产,通常不会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4、若在结婚前,某一方独自承担了房屋建设所需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但这些债务却在婚后通过夫妇共同财产予以清偿,此时,该房屋仅能判归婚前负有债务的那一方所有。
考虑到因建房所产生的债务已使用婚后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因此,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理应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房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