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07-12
一、婚前买的房子婚后一起还房贷算共同财产吗
对于婚前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所涉及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重要议题,在法律层面上有着严谨的明文规定。
具体的判断仍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论证。
在实践中,若房屋所有权被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通常可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反之,若仅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则极少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此类房产往往会被判定归属首付款支付方所有。
(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一起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吗
关于在个人婚前进行购房贷款事宜,无论何时起领取结婚证,如需对该笔房屋贷款进行偿还,都必须明确它并非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而归属个人所有。
尽管我们必须认识到房屋是在某位人士婚前购置的这一事实,然而,我们亦须明白,婚后房产增值的那部分价值及其所承担的贷款部分金额,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否则都应该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无论是由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工资收入来偿还,抑或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工资收入来偿还,都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