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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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6
在某些情况下,军人的退役金并不一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具体而言,如军人在婚前已经完成退伍并领取了相应的退役金,那么这笔资金应明确归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所有;若军人在与配偶结婚后才得以退出现役并领取退役金,这时其中的部分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对于这类情况,应当按照夫妻婚姻关系维持的期限,结合每年的平均收入,将该笔退役金总额进行分割计算,所得数额即为夫妻之间共享的共有财产。
而对于军人因负伤所得到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医药生活补助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资金仍属军人的个人财产范围内。
值得一提的是,“退役金”是指政府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的一系列补助经费,其主要构成部分包括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及退休补助费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