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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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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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6
关于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财产通常并不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具体而言,如果父母在儿女结婚之前就已经为其购买房屋提供了资金支持,那么我们应当视这笔出资为对子女个人的无偿赠与,除非有证据表明父母在当时明确表示是将该财产作为共同赠与给予双方。
如果当事人在婚后接受了父母赠予的房子,那么他们应如何处理该份财物呢?此时需要按照原先的约定来执行,若未曾签订相关协议或约定内容含糊不清,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房产赠与并不必然地就构成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义可知,在婚姻关系持续有效期之内,夫妻双方所接受到的任何形式的赠与财产,皆被视为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在此过程中若出现有明确表示其归属为某一方私人所有的情况时,该项房产则应当被认定为完全由个人所拥有,而不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之财产范围。
再者,如果该项房产为婚前赠予物品且从未有过明确表示将会作为双方共享财产的声明出现,那么该房屋也应被判定为由其中一方私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