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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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10-22
在子女离婚时,若房产系由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其分割方式需依据出资时间及父母意愿而定。
1.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且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该房产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作为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分割。
2.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父母未特别指明赠与一方,则默认赠与双方,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若父母在出资时或办理产权证前已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则该房产归被赠与方所有,不参与分割。
对于父母明确赠与的房产,在子女离婚时的处理原则遵循“意思自治”与保护配偶权益并重。
1.若赠与行为发生在子女结婚前,且明确指向子女一方,则该房产为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
2.若发生在结婚后,且未指明赠与一方,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在赠与时的“明确表示”至关重要,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如赠与合同及公证等。
4.若赠与行为存在争议,法院将依据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