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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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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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离婚房产价格应当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计算。这一原则确保了清算过程的公平性和平等性,使得夫妻双方在分割房产时能够基于一个公认的、合理的价值基础。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这些均被视为夫妻共有房屋,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方式多样,具体取决于双方的协商结果及法律规定。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则准许;
2.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取得所有权的一方需给予另一方补偿;
3.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根据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实践中若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则分割使用;若不能,则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归属时,会综合考虑双方住房情况、抚养子女的一方等因素,并在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
1.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其处理需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这类房屋可能涉及福利政策房、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等,其产权处分受到限制。
2.在离婚时,若双方对这类房屋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3.待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另行起诉。
4.对于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若支付了全部房价款且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清晰,人民法院可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权属、分割、补偿等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