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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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有其特性:一是股票的价值不是确定的,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因此,在作为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共担共同财产的风险应是均等的。股票有票面值、发行价、购买价和分割时的股市价;进行股票分割,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二是股票只有在股市上进行交易时,才能在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进行让渡,要在股市交易中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实现让渡。因而在处理上,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票,宜采取归此方所有,而由此方按折价的价值量,给付对方分割的一部分。
离婚案件90%有财产纠纷法官建议可进行财产约定据统计,在房山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财产纠纷的案件占到90%。法官建议: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如果双方能够进行约定,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以后产生财产纠纷。
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财产性质并不因双方结婚而发生变化。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去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当然,财产是否公证纯属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