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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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7
非法同居,亦称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非法同居的形式包括:
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3、公开同居关系之后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
1994年2月1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即1994年2月1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1986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