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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

时间:2025-07-07

一、一房二卖如何证明恶意串通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法则,若第一买受人欲主张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间的房屋交易无效,须证实两者存有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之判定牵涉到卖家与买方心理认知,隐藏较深。加上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第二买受人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其举证难度加大。若过分要求第一买受人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将使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法律条款沦为空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若能排除恶意串通事实的合理怀疑,则应认定其存在。

这一规定如何解读呢?据司法实践,若第一买受人能初步证明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即可视为已完成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出卖人和第二买受人,他们需以符合社会普遍认知及逻辑规律的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证据证明反驳成立,从而排除恶意串通的可能。如无法证明或解释,则可直接认定恶意串通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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