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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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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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离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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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然后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离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