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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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4-10-08
一、怎么判定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
在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况下,其定义是有配偶之人与婚外异性之间并未以合法夫妻关系相称,而是长期且稳定的共同居住在一起。
通常我们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相关证据的搜集工作:首先,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周边的居民进行调查取证,以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两人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例如,双方曾经对外以“丈夫”、“妻子”的身份介绍彼此,或是以夫妻名义参加各类社交活动。
可以向房屋出租方或物业管理部门咨询是否存在共同居住的现象,如是否以夫妻名义购买或租赁房产,以及是否按时支付物业费用和水电费等。
再者,可以通过查阅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通讯记录,以获取是否存在共同居住的信息;此外,还可以通过收集配偶和第三者亲自承认的书面资料,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电子或纸质书信等,以此来证明同居的事实。
若与第三者育有子女,并且双方均以配偶身份签署相关文件,或者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记载了双方为父母,那么这些都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间接证据往往难以独立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需要将它们有机结合,构建出一个严密的证据体系,从而更有效地证明同居的真实性。
对于那些易于丢失或修改的证据,应及时进行保全和固定。
例如,电子版本、手机短信这类容易被删除或修改的证据,一经获得就应该尽快通过公证手段进行保全,如此一来,即便对方日后试图删除或修改这些证据,也不会对我们的诉讼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