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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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3-08-14
原因如下:
一是法院从通讯商处调阅手机短信内容,不具有强制调取的权利;
二是手机号码尚未实行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证明不了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
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设备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方面,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内容。
随着手机的普及,手机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之一,很多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
在利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务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单独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均保持一致性,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这样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