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手 机:13631331686
微 信: genbanorg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3-11-27
分手了,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分配:
1.同居期间双方对共有财产做了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同居期间对共有财产未做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协议:
3.双方对同居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