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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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A
时间:2023-11-29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确定为:
1.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3.配偶一方因侵权或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4.双方同意在婚姻期间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5.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擅自资助无扶养义务人的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各自的债务一般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另一方无法定的清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若为个人债务,则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但债权债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可以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