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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时间:2023-12-12

二审稿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修改,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审稿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相较于一审稿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审稿扩大了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范围,规定为“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审稿增加了紧急安置制度,第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况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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