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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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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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2
家庭暴力通常都是在私密空间中突然发生的,极少有证人看到,哪怕证人看到了,由于证人与加害人通常都存在利害关系,绝大多数都不会同意出庭作证。
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遮丑心理,或由于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或担心家庭因此受到破坏,影响孩子成长等原因,通常都是忍辱吞声,默默承受,根本不会想到刻意保留证据,以备诉讼之用。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出台可以指导受害人收集施暴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如下:
一、受害人可以通过报警,获取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家庭暴力情节,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人一旦报警,公安机关就必须出警,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会对作案现场、受害人伤势进行拍照,根据出警过程就会产生报案回执、出警记录、作案现场相片、受害人伤情相片等一系列物证。